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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25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1221994********,壮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园**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被告人韦某某曾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8年7月被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9年2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韦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28日告知了被告人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韦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韦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间,被告人韦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将本人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号及密码提供给他人用于转移赃款,累计帮助转账人民币264万余元,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元。其中已核实被害人7人,累计帮助转账金额人民币326988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18日,江阴市被害人顾某某被诈骗嫌疑人通过以冒充公安机关,称其涉嫌犯罪的方式骗取人民币16500元,其中16477元经转账后依次进入被告人韦某某账号为66666684********的网商银行账户、账号为181731****的支付宝账户后转出。

2.2020年4月18日,杭州市被害人朱某某被诈骗嫌疑人通过以冒充公安机关,称其涉嫌犯罪的方式骗取人民币28500元,其中10000元经转账后依次进入被告人韦某某账号为66666684********、账号为181731****的支付宝账户后转出。

3.2020年4月18日,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张某某被诈骗嫌疑人以取消网购代理商的名义骗取人民币106165元,其中97165.8元经转账后依次进入被告人韦某某账号为66666684********、账号为181731****的支付宝账户后转出。

4.2020年4月18日,浙江省诸暨市被害人许某某被诈骗嫌疑人通过以冒充公安机关,称其涉嫌犯罪的方式骗取人民币187100元,其中14100元经转账后依次进入被告人韦某某账号为66666684********、账号为181731****的支付宝账户后转出。

5.2020年4月18日,甘肃省金昌市被害人王某某被诈骗嫌疑人通过以冒充公安机关,称其涉嫌犯罪的方式骗取人民币78522元,其中44300元经转账后依次进入被告人韦某某账号为66666684********、账号为181731****的支付宝账户后转出。

6.2020年4月18日,广东省东莞市被害人于某某被诈骗嫌疑人通过以冒充公安机关,称其涉嫌犯罪的方式骗取人民币409198元,其中100000元经转账后依次进入被告人韦某某账号为66666684********、账号为181731****的支付宝账户后转出。

    7.2020年4月18日,浙江永嘉县被害人陈某某被诈骗嫌疑人通过以冒充公安机关,称其涉嫌犯罪的方式骗取人民币45000元,其中44946元经转账后依次进入被告人韦某某账号为66666684********、账号为181731****的支付宝账户后转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收集的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支付宝明细、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顾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账户进行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费春霞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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