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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韦某某等诈骗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刑诉〔2020〕633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73********,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许昌县**乡**村**组,现住址为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小区**幢**室。被告人韦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4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9年2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韦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韦某某,男,1967年**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许昌县**乡**村**组,现住址为河南省许昌市**区**路**号。被告人韦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5年7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韦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日被该局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许昌县**乡**村**组,现住址为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路**家属院**楼。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71********,汉族,小学四年级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许昌县**乡**村**组,现住址为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路与**街交叉口一民房的**楼。被告人韦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韦某某、李某某、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韦某某、韦某某、李某某、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何某某、潘某某、温某某、曹某某、沈某某等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1月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韦某某,于2020年11月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韦某某、李某某、韦某某,同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某、韦某某、李某某、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5 月中下旬至7月初,被告人韦某某、韦某某、李某某、韦某某驾车至扬州、南京、镇江、宜兴等地的驾驶员考试中心, 在厕所、墙角等处留下手机号码为“1865142****”的小广告,以需要花钱“找关系”、“改分数”、“交钱必过”等为由,向被害人承诺包过驾驶员科目考试,借此骗取钱财,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656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 年6 月18 日上午,被害人何某某和被告人使用的1865142****手机号码联系,被告人以承诺包过驾驶证考试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共计1480元。

2.2020年6月17日,被害人潘某某和被告人使用的1865142****手机号码联系,被告人以承诺包过驾驶证考试为由,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共计1000元。

3.2020年6月19日,被害人温某某和被告人使用的1865142****手机号码联系,被告人以承诺包过驾驶证考试为由,骗取被害人温某某人民币共计1480元。

4.2020 年6 月3 日上午,被害人曹某某和被告人使用的1865142****手机号码联系,被告人以承诺包过驾驶证考试为由,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共计1600元。

5.2020 年6 月20 日上午,被害人沈某某和被告人使用的1865142****手机号码联系,被告人以承诺包过驾驶证考试为由,骗取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共计1000元。

被告人韦某某、韦某某、李某某、韦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拘留证、羁押证明、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人义务告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接受被害人材料清单及材料、毛水泉的身份证照片、作案手机号码话单、聊天记录截图、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流水、住宿记录、车辆行驶轨迹列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韩某某、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潘某某、温某某、曹某某、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韦某某、韦某某、李某某、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出具的辨认、检查、搜查、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韦某某、李某某、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韦某某、李某某、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韦某某、李某某、韦某某共同实施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韦某某、李某某、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韦某某、韦某某、李某某、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韦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玉胜

检察官助理:宁翠翠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被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韦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河南省许昌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503896****;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路**家属院**楼,联系电话1329820****;被告人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路与**街交叉口一民房的**楼,联系电话18203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3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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