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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176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21995********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兴仁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增城区**小学工地。201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5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3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埗大队行政处罚;2020年8月17日因本案被清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1时36分许,被告人韦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证处于暂扣状态)驾驶贵EU****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至2087KM+900M路段时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豫E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E****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韦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清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韦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检验,从韦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05.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扣押的贵EU****号小型普通客车等物证;2.人员详细信息、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明知驾驶证处于暂扣状态仍在高速公路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其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某曾故意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韦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韦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武浈

检察官助理:黄婷婷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含光盘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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