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韦某三,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81********,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榕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78********,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榕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86********,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榕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榕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三、杨某某、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杨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5日至2019年10月4日、自2019年10月29日至2019年11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24至2019年9月7日、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起,被告人韦某三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杨某某以及詹祖彬(另案处理)等人在榕江县**镇开设赌场、非法高利放贷牟利。韦某三、杨某某为维护赌场利益和追讨高利贷欠款,又纠集了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以及潘某某(另案处理)、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榕江县**镇等地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韦某三、杨某某为首的恶势力,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至2014年期间,韦某三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杨某某、詹祖彬共同出资,在榕江县**酒店贵宾楼客房内开设赌场抽“水子”和高利放贷渔利,赌场由韦某三、杨某某负责管理,雇请杨某甲、向某某在赌场内负责发放筹码、记账、看守赌具等事务。在开设赌场期间,韦某三、杨某某等人以打电话等方式邀约刘某某、欧某某、吴某甲、汤某某、胡某某等多人到赌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每局赌500元或者1000元,每桌每天抽取“水子”1000元,参赌人员需先到赌场用现金购买筹码或者借支筹码(日息2%)后再进行赌博,赌博结束后再跟韦某三等人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方式结算赌资。在开设赌场期间,仅韦某三、杨某某、詹祖彬、杨某甲、向某某的银行账户与胡某某、汤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谭某某等参赌人员银行账户结算的赌资累计金额就达1000余万元。韦某三、杨某某、詹祖彬共同获利15万余元以上,杨某甲、向某某各获利1万余元。
2.2013年下半年,刘某某向韦某三、杨某某借得月息10%的高利贷20余万元,刘某某在偿还10余万元的利息后便无力偿还。2015年的一天,韦某三强行将刘某某带至榕江县**镇“**宾馆”客房内,又让杨某某到宾馆看守刘某某,随后杨某某又邀约潘某某等人来到宾馆内,在逼迫刘某某还钱无果后,韦某三、杨某某、潘某某等人在宾馆房间轮流看守刘某某,非法限制刘某某人身自由三天,在确认刘某某无力还款后才将其放回。因刘某某无力继续偿还欠款,2016年9月底的一天,韦某三、杨某某又强行将刘某某从榕江县**门口处带到榕江县**镇“**宾馆”客房内逼其还钱并对其进行殴打,随后杨某某又邀约潘某某、杨某乙来帮助看守。当天韦某三因有急事去广州,临行前交代杨某某等人看好刘某某,必须还部分钱并写还款计划才能走。韦某三走后,杨某某、杨某乙、潘某某继续在“**宾馆”房间内看守刘某某逼其还钱。第二天下午,杨某某、杨某乙、潘某某将刘某某带到榕江县**路边进行殴打,逼迫刘某某还钱,之后又将刘某某带到“**宾馆”看守,直到第五天(2016年10月1日)刘某某妻子石某某筹得5万元给杨某某,刘某某写下还款计划书,并经韦某三同意后,才将刘某某放回。
3.2013年,欧某某到韦某三、杨某某等人在榕江县**酒店内开设的赌场借筹码赌博欠下了20余万元,在偿还了几万元后便无力偿还。2015年左右的一天中午,韦某三、杨某某、杨某甲在凯里找到欧某某,韦某三便让杨某某、杨某甲跟守欧某某逼其还钱,因欧某某找不到钱还款,当日23时许,韦某三在凯里**附近的街道边对欧某某殴打,后因欧某某确实找不到钱还款才放弃对欧某某的跟守。2016年4月25日,韦某三为迫使欧某某还款,又伙同杨某某、杨某甲强行将欧某某从榕江县**镇**路带到榕江县**路边威胁、逼迫欧某某还款,并殴打欧某某致其左侧第6前肋骨骨折,在欧某某写下一张22万元的欠条并找到汤某某担保后才被放走。经鉴定,欧某某此次被打所受伤为轻微伤。
4.2013年,吴某乙到韦某三、杨某某、詹祖彬等人在榕江县**酒店内开设的赌场借筹码赌博欠下16.4万元。2013至2014年期间,韦某三伙同杨某某、杨某甲、向某某等人多次到**镇**村吴某乙家向其追要欠款,并用言语威胁、恐吓吴某乙及其家人,吴某乙及其妻子唐某某害怕被韦某三、杨某某等人伤害,四处筹钱偿还了7.8万元。之后因吴某乙无力继续偿还高额利息及本金,韦某三、杨某某等人继续到吴某乙家中,以“拿吴某乙去溺水、拿吴某乙去榕江关”等语言威胁、恐吓吴某乙及其家人。唐某某害怕韦某三等人伤害吴某乙,在韦某三的要求下,又向韦某三写了一张11万余元的欠条。之后吴某乙及其妻子唐某某因害怕而外出务工躲避,致原经营的**厂倒闭。
5.2014年,文某某因经营需要向詹祖彬、韦某三借款70万元。后无力偿还借款本息,2014年6月的一天晚上,韦某三将文某某带到**小区一个**馆里逼问文某某还钱,并叫来三名男子(身份待查)一起看守文某某至凌晨12点,在文某某电话报警,民警出警后韦某三才让文某某离开。2016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韦某三又将文某某带至榕江县**酒店一楼间餐厅逼其还款,并通知杨某某到**酒店并喊人过来,杨某某便叫来杨某乙、杨某丙(身份待查)到**酒店看守文某某,由于文某某无力偿还欠款,韦某三便叫文某某到楼上酒店房间,文某某因害怕不敢上楼,韦某三便殴打文某某,强行将其带到酒店房间内,并安排杨某乙、杨某丙在房间内看守文某某,文某某在房间内怕继续被打便报警,后接处警民警将杨某乙、杨某丙等人带至派出调查,文某某才得以离开。
6.2014年,方某某因债务转移欠下詹祖彬100万元。2015年8月31日,詹祖彬找方某某追讨欠款无果后,指使韦某三向方某某追讨欠款,当日方某某还款30万元后表示余款延期归还,韦某三不同意并一直跟随方某某逼其还钱,当天方某某找不到钱归还,无奈之下同意将自己一片山场的杉木卖给吴某甲用于归还詹祖彬欠款。在方某某同意用木材归还欠款后,韦某三才放弃跟随方某某并将方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贵H****6的途观轿车(2014年购买,购买价格31万余元)强行开走作为抵押。在方某某的杉木卖完结算后因还差10万元才能还清詹祖彬的欠款,韦某三便擅自将该车辆以9万元的价格卖给吴某甲用于偿还所欠余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甲、胡某某、汤某某、王某某、谭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欧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韦某三、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三伙同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被告人韦某三、杨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等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被告人韦某三、杨某某伙同他人多次追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韦某三的刑事责任,数罪并罚,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数罪并罚,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杨某甲的刑事责任,数罪并罚;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杨某乙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磊
2020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韦某三现押于岑巩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黄平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现押于麻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现押于丹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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