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82********,壮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怀集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怀集县**乡**村**村。2008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2009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26日日间,被告人韦某某持一把菜刀去至被害人黄某某的住处广州市越秀区**街**号**房,盗走被害人放于屋内的一部华硕牌ZENFONE6移动电话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在案发现场查获的菜刀刀刃及利是封上的指纹为被告人韦某某所留。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韦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赃物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利是封等物(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燕嫔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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