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韦某某盗窃罪)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954号 

  被告人韦某某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81986********,布依族,文化程度小学,职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安龙县**镇**村**组11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同年5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7日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4日3时许, 被告人韦某某窜至本市**镇**路**号门口附近,发现被害人肖某某醉酒睡在路边,韦上前将肖某某放在裤袋内的一台冰魄蓝色OPPOFindX手机(价值2879.4元)搜出盗走,随后逃离现场。2020年6月6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镇**社区**广场将韦某某抓获。破案后,涉案手机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韦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萍

2020年911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