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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656号

被告人韦某某(自报),男,1994年**月**日出生,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镇**村**号。2017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5月21日释放;2019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韦某某云到本市常平镇多地盗窃自行车,具体犯罪事实发如下:

(一)2020年5月26日4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去到本市常常平镇桥梓村吉祥公寓,盗走被害人邓某某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小刀牌电动自行车(价值约1100元)。作案后,韦某某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起回。

(二)2020年6月3日23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去到本市常平镇袁山贝村大道390号家乐住宿,盗走被害人雷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电动自行车(价值约600元) 。作案后,韦某某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起回。

(三)2020年6月7日1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去到本市常平镇袁山贝常安医院对面公寓后门,盗走被害人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仕诚牌电动自行车(价值约800元)。作案后,韦某某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起回。

民警于2020年6月17日将被告人韦某某抓获归案。经统计,韦某某盗窃三次,涉案金额约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邓恒山等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韦某某判处十个月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莉仪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移送本案光盘,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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