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公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8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屏南县**镇**路**号,户籍在屏南县**镇**村**号。曾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屏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至2016年6月15日)。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5日一次退回屏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屏南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14日补充侦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韦某某认为被害人毛某某戏弄其而心生不满,遂潜入被害人张某乙租用给毛某某经营的屏南县**镇**路**号一楼店铺内,撕毁三页账本用于泄愤。被告人韦某某撕掉账本后仍觉无法泄愤,又潜入该房屋五楼毛某某租住的卧室,用烟头烫床上的被子,并用其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被子。后被告人韦某某见被子未点燃,又至床尾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被子垂在地上的部分点燃,在被子点燃后被告人逃离现场,致屏南县**镇***路***号五楼部分建筑物及物品烧毁。经屏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房屋及物品损毁价值人民币19755元。
2019年4月7日,被告人韦某某在屏南县**镇**路**号被屏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犯罪嫌疑人韦某某户籍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说明、判决书、到案经过、侦破报告、屏南县气象资料证明、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韦某某、胡某某、张某甲、苏某某、徐某某、周某某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毛某某陈述。
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屏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7.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高翔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在屏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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