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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鞠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个体业主,住沂水县**镇**村**号。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鞠某某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六次从郯城县**镇耿某某、郯城县**镇赵某某(均另案处理)合伙经营的临沂市兰山区**烟花爆竹经营部购进烟花爆竹,后销售给他人牟利,价值共计17万余元。同年12月17日,被告人鞠某某在卸货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查获并扣押烟花爆竹一宗。案发后,被告人鞠某某缴纳至公安机关违法所得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专卖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树芬

检察官助理:张青青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6956****);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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