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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鞠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市龙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鞠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55********,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系吉林市**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吉林市昌邑区**园**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鞠某某经营吉林市**公司,并雇佣张某某、宋某某、刘某某、冷某某等人为临时工作人员,2019年8月27日14时58分,鞠某某授意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程序,将未进行残气回收工作的钢瓶搬运至检验间,在检验间内排放残气,造成检验间内液化气浓度达到爆炸极限,工人张某某在关闭空压机电源过程中产生电火花,空气中液化气遇电火花瞬间发生爆燃事故,造成张某某死亡,宋某某、刘某某、冷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死亡与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本次事故的参与度为完全作用;被害人宋某某,头面部煤气火焰烧伤,评定为重伤二级,颈部躯干及双上肢煤气火焰烧伤Ш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刘某某,整个面部色素沉着显著异常,评定重伤二级,其Ш度烧伤体表面积大于5%以上,评定轻伤一级;被害人冷某某,左肩锁关节脱位,并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评定轻伤二级,左侧第2、3、4肋骨骨折,评定轻伤二级。

被告人鞠某某于2020年7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人员指纹卡、抓捕经过、事故处理意见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刘某某、冷某某陈述;

4.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刚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3份、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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