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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宾检刑检一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鞠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屯,无固定住址。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诈骗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宾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制度;于2021年1月1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鞠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某谎称能帮办理房照,以办理房照需要托关系花钱为由,通过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的方式,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9,196元,鞠某某将诈骗来的钱款用于自己日常花销,事后王某某向鞠某某索要钱款,鞠某某以各种理由推托躲避,拒不归还。

经侦查,被告人鞠某某于2020年11月11日9时许在宾县宾州镇红松宾馆内被宾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材料;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照片;

5.微信支付转账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金山

检察官助理:于   淼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宾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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