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鞠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鞠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住三河市**镇****广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鞠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在我市***村、***村、***村、G**高速口附近等地销售汽油。至2020年8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其非法经营数额达90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汽油,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芮爽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鞠某某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卷宗四册及光盘九张。

3.证人证言、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