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鞠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重庆公馆23-5房间内,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在家,盗窃一台苹果iPad平板电脑和一台Acer牌笔记本电脑,后将被盗物品藏于其亲戚家中。后经价格认定,涉案物品价格为人民币2450元。
被告人鞠某某于2020年4月25日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相关被盗物品被民警查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资料、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等笔录;
6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鞠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斌
检察官助理:袁旸
2020年5月29日
附:1.被告人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88338****;
1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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