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捕前住三亚市**社区**栋**,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本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于2020年3月27日对其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5时许,被告人鞠某某骑电动车到三亚市新民街68号,停车时发现旁边的一辆电动车踏板处放着一部黑色的苹果手机,鞠某某就到店里买调料,过几分钟出来准备骑电动车离开时,发现放在踏板上的手机还在,便将该手机偷走。鞠某某骑电动车到三亚鸿洲时代海岸处将手机关机,并将手机壳扔掉,然后回家时在**路段处又将手机卡扔掉。
2020年1月7日17时许,鞠某某接到三亚市天涯分局刑警电话叫其到公安局投案,随后鞠某某就带着偷来的苹果手机到三亚市天涯分局投案,该手机已经发还被害人黄某某。经鉴定,被盗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29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人口信息表及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2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海威
检察官助理:周玉鸾
书 记 员:韦莉玲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三亚市**社区**栋**,联系电话16608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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