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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鞠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388号

被告人鞠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重庆市涪陵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至10日期间,被告人鞠某某在重庆市长寿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鞠某某到**公司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小区**期幼儿园(在建)一楼的办公地点,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办公室内,将被害单位的一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和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盗走。被盗两台笔记本电脑未追回。

2.2020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鞠某某到**公司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小区**期幼儿园(在建)一楼的办公地点,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办公室内,将被害单位的一台台式电脑主机藏匿于该楼房的三楼,于同月8日凌晨将该电脑主机盗走。被盗电脑主机未追回。

3.2020年8月8日晚上,被告人鞠某某到**公司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小区**期幼儿园(在建)三楼的办公地点,通过推门的方式进入物品堆放室,将被害单位的10圈电线盗走。被盗电线未追回。

4.2020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鞠某某到**公司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小区**期幼儿园(在建)二楼的办公地点,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办公室内,将被害单位的一台台式电脑主机及显示屏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主机及显示屏价值519.33元。被盗电脑主机及显示屏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被告人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 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纪少华

检察官助理  苗海忠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鞠某某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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