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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鞠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鞠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207231980********,汉族,初中,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住乾安县****2003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年  12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3月2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院批准并由定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至3日,被告人鞠某某在为北京**速运公司运输货物过程中,分别在**高速**服务区、**高速**服务区、定兴县***以东**河*堤,三次盗窃车厢内载运货物,每次盗窃后将部分货物留用,其余盗得货物沿途抛弃。

经鉴定,其所盗窃COACH(寇驰)包一个和LOWA(洛瓦)登山鞋一双价值2609元;其余被盗货物价格不能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LOWA登山鞋一双、COACHA黑色女包一个及其他部分被盗物品;2.书证:**速运公司“授权委托书”、《**速运封车管理规定》、涉案车辆图片及行驶轨迹、被盗物品分日清单、“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前科劣迹证明”、“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3.证人肖某某、王某某证言;4.被害人徐某某述;5.被告人鞠某某供述辩解;6.辨认笔录两份;7.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一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鞠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忠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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