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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鞠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新区检诉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鞠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8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道**号**城**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路**号)。被告人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鞠某某,听取了法律帮助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27日期间,被告人鞠某某先后四次在南京市江北新区**城周边超市、店铺内实施盗窃,总价值共计人民币131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鞠某某在南京市江北新区****超市内盗窃一盒天观牌枸杞(售价人民币17.5元)、两盒天观牌玫瑰花(售价人民币16.8元)和一罐天观牌铁观音(售价人民币32元);

2.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鞠某某在南京市江北新区****超市内盗窃一罐乡里纯女士蜂蜜(售价人民币23元);

3.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鞠某某在南京市江北新区****店内盗窃一盒杰士邦牌避孕套(售价人民币37元))和一盒杜蕾斯牌避孕套(售价人民币15元);

4.2020年6月2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鞠某某在南京市江北新区**城三期北门门口朱某某经营的**超市内盗窃一瓶山图干红葡萄酒(售价人民币88元)、一瓶圣露丝欧佰仕干红葡萄酒(售价人民币158元)、一盒床上三件套(售价人民币55元)、一袋陈克明来碗面挂面(售价人民币6.5元)、一瓶美涛定型啫喱(售价人民币18元)。

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鞠某某在实施第四次盗窃后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全部犯罪事实。

5.2020年10月11日,被告人鞠某某在因上述四次方盗窃被取保候审期间,在本市鼓楼区******大**楼南京**公司将其同事阮谋谋的IPHONE7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33元。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鞠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挂面、花茶、蜂蜜等物证;

2.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朱某某、阮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笔录等;

6.南京市江北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惠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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