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某市院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鞠某某,男性,1985年某某月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31985********,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某市,住平某市平某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平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平某市公安局逮捕。2014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平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5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平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7万元。
本案由平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下旬,鞠某某盗窃停在**镇***粮店门口的巧克力色两轮欧派电动车一辆。
2.2019年7月15日凌晨,鞠某某盗窃停在**饭店对面的盛之源电动三轮车一辆。
3.2019年7月,鞠某某盗窃停在**镇**路**豆芽店门前路霸牌黑色两轮电动车一辆。
4.2019年年8月22日,鞠某某盗窃停在**镇**农家院门口小刀牌蓝色三轮电动车一辆。
5.2019年7月12日凌晨3点08分,鞠某某盗窃停在**镇**村老村部**商店门口的强盛牌绿色三轮电动车被盗一辆。
6.2019年7月4日凌晨,鞠某某盗窃停在**蔬菜批发市场黑白相间爱玛两轮电动车一辆。
7.2019年8月6日凌晨1点30分,鞠某某盗窃停在**底商**蔬菜水果店门前的美时达浅绿色三轮电动车一辆。
8.2019年8月份,鞠某某盗窃停在**宾馆边上的雅迪粉色两轮电动车一辆。
9.2019年8月11日凌晨一两点,鞠某某盗窃停在**局旁边的**门口的路霸牌黑色两轮电动车一辆。
10.2019年11月11日,鞠某某盗窃停在***超市门口的三枪牌三轮电动车一辆。
11.2019年11月12日,鞠某某盗窃停在**楼**单元门外的强盛牌绿色电动三轮车一辆。
12.2019年9月10日,鞠某某盗窃停在**对面**板面拉面饭店后的青绿色鑫汉电动车一辆。
13.2019年11月5日晚,鞠某某盗窃停在**镇汽配城**汽修店门前的大力神牌蓝色电动三轮车一辆。
14.2019年11月3日晚10点多,鞠某某盗窃停在**水果蔬菜超市门口的金鹏牌绿色电动三轮车一辆。
15.2019年11月10日,鞠某某盗窃停在**店前的绿色三轮电动车一辆。
16.2019年10月10日晚,鞠某某盗窃停在**单元楼下的雅迪电动车电瓶。
17.2019年10月7日晚,鞠某某盗窃停在**镇**电动车、摩托车修理部门前的两轮电动车一辆。
18.2019年10月7日,鞠某某盗窃停在**美容美发店门前爱玛牌两轮踏板电动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鞠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新果
2020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宫某某、周某某、刘某某、高某某、范某某、管某、付某某。鉴定人:周某某、王某某、吴某、耿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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