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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851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8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宿舍,电焊工,群众。2020年8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1时许,被告人某某某在榆林市高新区西塘花园小区南门对面陆通泽驾校内,因上厕所问题与驾校门卫被害人谢某某发生纠纷,被害人谢某某将正在上厕所的被告人某某某从厕所拉出来,某某某将谢某某推倒在厕所门口的砖堆上,随后被告人某某某用脚踹谢某某腹部与胸部,后又随手拿起一块砖头砸在谢某某的头部,致谢某某多处受伤入院治疗。

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谢某某1、脾破裂致腹腔积血符合重伤二级;2、肋骨骨折六处以上符合轻伤一级;3、左侧血气胸及颈椎骨折符合轻伤二级;4、头面部皮肤裂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符合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

书证;

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他人一处重伤、两处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洁萍

检察官助理:张宇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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