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2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如皋市**镇**组**号。被告人鞠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4月9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18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鞠某某在承包丰县**劳务工程期间,因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徐州市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7月20日向被告人鞠某某下发《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向胡某某、张某某等20名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共计28万余元。因被告人鞠某某在《限期改正指令书》下发后仍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丰县公安局于2018年9月6日立案侦查。2019年6月间,被告人鞠某某将所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支付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卷宗、被告人鞠某某银行账户明细、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检察官助理:菅振奖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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