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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鞠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鞠某甲(曾用名鞠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峡山区**街道**村**号。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在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工具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谋取金钱利益,被告人鞠某甲经张某某介绍将银行卡售卖给他人使用。

现查明:鞠某甲经张某某联系卖出的中信银行卡62177306********、华夏银行卡62302000********、农村信用社银行卡62232007********被他人在实施网络诈骗犯罪过程中用于资金支付结算,共计帮助支付结算金额274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通过开办银行卡的方式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鞠某甲判处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希盈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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