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5日23时01分,被告人鞠某某(无照)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在**街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值为132毫克/100毫升,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57.60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被告人鞠某某提起公诉。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莉娜
附:
1.被告人鞠某某现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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