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781号
被告人鞠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61987********,汉族,大专文化,江苏**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小区**号**室。被告人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沈金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时24分许,被告人鞠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9****小型轿车,从本市鼓楼区汉口路落飞酒吧楼下路边停车位出发,途经青岛路、广州路,在沿虎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龙蟠里路口处,停车等候交通指示灯过程中熟睡于车内。路人发现后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其唤醒,并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其醉酒,民警遂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9.4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告人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在职证明,前科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出具的宁公交决字〔2020〕第320100-290015729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监控照片截图,电子数据调取记录,情况说明,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鉴定委托书,受理鉴定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认罪认罚从宽、适用速裁程序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审批表,调查评估委托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鞠某某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宁公物鉴(化)字〔2020〕5567号《检验报告》;
5.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6.执法视频光碟1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班 玲
检察官助理:龚瑶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联系电话1890515****;
2.全部案卷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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