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110号
被告人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地及现住地**市**区***路**号**室,因吸毒于2018年11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晚7时许,被告人鞠某某在本市西湖区朝阳洲中路“周氏狗肉火锅店”吃饭期间有饮酒行为,饭后鞠某某驾驶赣******小型汽车回家,途经朝阳洲中路、南浦路、船山路、永叔路、八一大道,在八一大道嘉莱特酒店门前掉头,23日零时10分许,鞠某某驾车由南往北行驶至八一大道电子科技市场门前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8mg/100mL,民警将鞠某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2.63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鞠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呼气测试单、卡口照片、查获现场照片、抽血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查获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华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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