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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鞠某某危险驾驶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现住址:拉萨城关区北京西路**对**出租房,联系电话:1838259****。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08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0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0日02时许,被告人鞠某某驾驶川JA****号小型轿车沿太阳岛一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太阳岛东桥与金珠路丁字路口左转弯时,与该路段同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贵A0****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川JA****号小型轿车失控撞向路侧道路交通设施,致使两车及路侧栏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办案民警对被告人鞠某某进行两次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分别为:222mg/100ml、195mg/100ml,随后办案民警依法将其带至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品待检。被告人鞠某某的血液样品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藏公物(理)鉴字[2019]519号乙醇检验报告,鞠某某血液样品中的乙醇浓度为:307.99mg/100ml,经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古城大队进行事故认定,被告人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现被告人鞠某某已向被害人王某某赔偿经济损失23000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等主要证明:本案被告人鞠某某、被害人王某某均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川JA****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鞠某某,被告人鞠某某的准驾车型为C1,被害人王某某的准驾车型为C1,贵AO****的所有人为张某某;经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古城大队进行事故认定,被告人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被告人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20年03月11日对被告人鞠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19年08月12日,被害人王某某收到被告人鞠某某的赔偿款23000元);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的证言主要证明:2019年08月10日01点左右到2时20分左右被告人鞠某某与沈某某两人在本市城关区太阳岛小厨仙小吃店内吃饭喝酒,期间鞠某某大概喝了三瓶左右的雪花啤酒,之后两人就开车回家了。);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鞠某某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主要证明:2019年08月10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鞠某某和沈某某在拉萨市太阳岛小厨仙小吃吃饭喝酒,两人共喝了5瓶雪花啤酒,其中被告人鞠某某喝了三瓶,喝到02时30分左右被告人鞠某某跟沈某某从小吃店出来,在小厨仙小吃店对面取车准备开车回家,当行驶到太阳岛东桥与金珠路路口时与一辆白色宝马轿车发生了碰撞,碰撞后被告人鞠某某车子失控撞倒马路右侧的栏杆上,之后公安民警赶到了现场);5.鉴定意见(主要证明: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鞠某某的血样进行检验,从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307.99mg/100ml的事实;6.指认等笔录(主要证明: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鞠某某对其饮酒场所及饮酒种类进行了指认,其饮酒现场为拉萨市太阳岛小厨仙饭馆,雪花瓶装啤酒是所喝酒的品种);7.视听资料(主要证明:被告人鞠某某在接受侦查人员讯问过程,侦查人员无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鞠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307.99mg /100m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鞠某某拘役六个月并适用缓刑,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到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静

洛桑旦增

2020年8月11日 

附:被告人现住本市城关区北京**路**商贸**出租房,联系方式1838259****,案卷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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