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4198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住山东省济南市**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街道**村**号。2019年9月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21时26分许,被告人鞠某某无证、酒后驾驶鲁******号宝马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经十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段店立交桥东下桥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0±5.6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鞠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车辆行驶轨迹查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领取车辆通知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2、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鞠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无证驾驶、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判处鞠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珊珊
检察员: 张 燕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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