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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鞠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70********,汉族,高中文化,运输服务人员,住绥化市******委(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1时20分许,鞠某某驾驶黑M****8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黑M****B挂号毛鑫成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绥肇公路93KM+448M处,与被害人无名氏(男,年龄不明)相撞,事故造成该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鞠某某让同车司机李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达现场后将鞠某某带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鞠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商业保险单等

2.证人李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鞠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铁

检察官助理:徐鹏飞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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