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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鞠某某交通肇事案)_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巴检刑检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现住黑龙江省巴彦县**镇**村。于2020年1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巴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不批准逮捕,同日巴彦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鞠某某驾驶黑LN****号**牌出租客运小型轿车在巴彦县巴彦镇红星村永发屯的道路上由东向西行驶时,由于望不够未避让行人,将同向行走的被害人黄某甲(男,73岁)撞倒致伤。肇事后,鞠某某拨打“120”抢救黄某甲,并驾驶事故车辆跟随“120”救护车去巴彦县人民医院,黄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鞠某某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投案。经司法鉴定:死者黄某甲系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为:鞠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甲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鞠某某近亲属赔偿黄某甲近亲属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一切费用人民币280,000元,黄某甲的近亲属对鞠某某表示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鞠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鞠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据、协议书、家属意见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彭某某、刘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钜诚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行车制动系统性能及灯光系统性能鉴定意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鞠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洪影

2020年11月20日 

附: 

1. 被告人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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