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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鞠某某、管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公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诸城市**街道**庄**村**号,2019年7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2019年7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8月19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鞠某某伙同管某某至诸城市**镇**街道等地,通过借用他人手机打电话为由将其手机盗走的手段,在辛兴镇晓蕾网吧、红星家园金联谊网吧等地盗窃手机、现金等共作案七起,共价值人民币4940余元,具体如下:

1、2019年6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鞠某某、管某某在诸城市**镇顾某某经营的晓蕾网吧,盗窃该网吧吧台内的现金、香烟,共价值人民币600余元。

2、2019年6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鞠某某、管某某在诸城市红星家园金联谊网吧,以借用手机打电话的名义,盗走侯某某VIV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00余元。

3、2019年6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鞠某某、管某某在诸城市**街道**村牧马人网吧,以借用手机打电话的名义,盗走郝某某小米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70余元。

4、2019年6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鞠某某、管某某在诸城市昌城镇浓情网吧,以借手机打电话的名义,盗走刘某甲OPPOR15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

5、2019年6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鞠某某、管某某在青岛市洼里社区尖峰时刻网吧,趁李某某上厕所不备,盗走李某某华为荣耀8X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70余元。

6、2019年7月2日晚,被告人鞠某某、管某某在青岛市**村臣飞网吧,以借用手机打电话的名义,盗走朱某某OPPOR15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00余元。

7、2019年7月3日18时许,被告人鞠某某、管某某在青岛市李沧区文昌路刺金帝国网吧,以借用手机打电话的名义,盗走刘某乙苹果8P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2、辨认笔录及照片;3、证人刘某甲、孙某某、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顾某某、侯某某、郝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鞠某某、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有序,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鞠某某、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管某某多次盗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鞠某某、管某某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正富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鞠某某、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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