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杨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土家族,1982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228281982********,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鹤峰县,现住鹤峰县**乡**村**组**号,农民。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杨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鞠某某,男,土家族,197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228281979********,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鹤峰县,现住鹤峰县**镇**村**组**号,农民。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杨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毛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毛某某用其身份信息在海南的建设银行先后办理了户名海南**应用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账号460501********000641)、海南****咨询有限公司(账号460501********001025)等企业对公账户,并在明知账户会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将上述账户以300元单价将卖于他人。2019年3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毛某某担任法人的海南**应用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咨询有限公司企业账户共被转入3785.6718万元。其中,已查明系电信诈骗被害人资金的共计62.2564万元。
2019年7月份,被告人鞠某某通过毛某某介绍,赴海南的建设银行用自己身份信息先后办理了海南**广告有限公司(账号460501********001670)、海南**科技有限公司(账号460501********000964)等企业对公账户,并在明知账户会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将上述账户以800元单价卖于他人。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鞠某某担任法人的海南**广告有限公司、海南**科技有限公司企业账户共被转入2556.8638万元。其中,已查明系电信诈骗被害人资金的共计89.4390万元。
被告人鞠某某、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锋娟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鞠某某、毛某某现羁押在杨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十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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