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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鞠某某、刘某某、许某某、吕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公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现住东营市**区**路**小区**号**室。2O18年6月2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321970********,汉族,高中肄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镇**村,现住威海市文某区**小区**号**单元**室。2004年6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08年2月22日减刑释放;2010年1月2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1年3月25日;2016年3月16日因赌博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罚款五百元。2O18年1月1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81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镇**村,现住威海市文某区**小区**号**室。2016年3月1日因打架、毁坏财物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O18年1月1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村**巷**号。2014年12月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O18年1月1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刘某某、许某某、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6日、5月10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3月26日、2020年1月6日重新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17日,被告人鞠某某、刘某某、许某某、吕某某在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及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威海市文某区****区**村一厂房内非法经营加油站,对外销售汽油,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86445元。2018年1月17日,侦查人员在上述加油站点当场查获待销售汽油7980kg,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53466元。综上,四被告人非法经营汽油数额为人民币239911元。

案发后,被告人鞠某某、刘某某、许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鞠某某、刘某某、许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刘某某、许某某、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鞠某某、刘某某、许某某系主犯,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吕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荣范

2020年2月21日

附注:

1、被告人鞠某某现居住于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路**小区**号**室,联系方式1330647****;被告人刘某某居住于威海市文某区**小区**号**单元**室,联系方式1886316****;被告人许某某居住于威海市文某区**小区**号**室,联系方式1329017****;被告人吕某某居住于威海市文某区**村**巷*号,联系方式1333624****;

2、本案侦查卷宗2册、单页证据2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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