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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甲诈骗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靳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人。被告人靳某甲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靳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靳某甲与靳某乙(另案)两人预谋以冒充消防部队后勤人员以单位工程需要外包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单位需要采购物质为借口骗取他人财物,并为此准备了电话卡、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同年5月31日二人前往阜南县苗集镇寻找作案地点,后确定在苗集镇绿色东方新能源有限公司西侧大坝下树林里内拨打电话实施诈骗。次日早上二人前往事先选定的树林内,通过网络搜素、电话咨询等途径获取被害人信息,后拨打电话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对不特定人员实施诈骗。当晚靳某乙因家中有事与被告人靳某甲一起离开阜南。6月4日被告人靳某甲在临泉县与河南省交界处对诱骗成功的被害人继续打电话实施诈骗,具体如下:

1.2020年6月1日,被告人靳某甲与靳某乙冒充湖南省常德市消防队后勤科长与湖南省津市市的被害人黄某某取得联系,以找其做单位显示屏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6月4日,被告人靳某甲再次与被害人黄某某取得联系谎称消防队需要订购军用床,并向其提供军用床销售商电话,后又其冒充军用床销售商对被害人黄某某实施诈骗十万余元未遂。

2.2020年6月1日,6月4日靳某乙与被告人靳某甲采取上述同样方式,骗取江西省芦溪县刘某某十万余元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华某某、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取拨打不特定人电话事实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效杰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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