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靳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蛟检一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靳某甲,曾用名靳某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街道**路**号,现住蛟河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31日被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蛟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靳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1月份,被告人靳某甲离婚后以自己和其儿子身患疾病、生活困难为由向蛟河市**街道申请办理国家低保,经蛟河市政府审核后批准其享受低保待遇。2012年2月17日,靳某甲和王某某复婚。2014年9月22日,靳某甲为继续获取国家低保金,隐瞒自己同黄某某经营蛟河市**有限公司的事实,将公司法人注册在他人名下。2014年12月份,靳某甲的岳母为王某某购买一辆**牌轿车,该轿车落户在王某某名下并由其使用。至此靳某甲家中资产已发生变化,已经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其为了继续骗取国家低保金,隐瞒经营公司和购买机动车辆的事实,未向社区如实申报。自2014年9月至2018年10月,靳某甲共计骗取国家低保金人民币40,110.10元。案发后,被告人靳某甲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2)吉林省**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3)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存款明细;(4)靳某甲低保款明细;(5)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料;(6)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7)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8)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复印件;(9)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复印件;(10)申请书复印件;(11)蛟河市申请享受低保家庭承诺书;(12)低保证复印件;(13)企业信息;(14)蛟河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档案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林某甲、吕某甲、吕某乙、孙某某、赵某某、彭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政府低保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靳某甲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雪茹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靳某甲现在蛟河市**街道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