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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甲危险驾驶案)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48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靳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71978********,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靳某甲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广平县长春大道由南向北行驶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广平县大队民警查获。在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靳某甲被带至广平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是142.2mg/100ml,靳某甲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情况说明、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信、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等;

2.证人靳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大名县中医医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冀D**车辆照片、查获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金丽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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