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壶检刑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靳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西省壶关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8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壶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5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靳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1981********,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山西省壶关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4月1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3日被壶关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8年8月8日被壶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29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壶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甲、靳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2019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靳某甲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帮助宁某某(已死亡)在壶关县以高于银行利息进行公开宣传,并以开具《林权交易流转凭据》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中抽取提成后,将所吸收资金全部交给宁有忍。自2013年至2016年,靳某甲伙同被告人靳某乙共同吸收公众存款。综上,被告人靳某甲共计非法吸收162名被害人存款,金额3813347元,被告人靳某乙非法吸收29名被害人存款,金额4993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林权交易流转凭证、个体工商户信息查询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宁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栗某某、马某某、侯某某等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甲伙同靳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壶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娟娟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靳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地;被告人靳某乙现监视居住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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