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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8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胡同。1995年8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靳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作为唐山**有限公司代理,以开展“购车无忧”业务为名向不特定群众吸收公众存款,即购车人向**公司缴纳2000元会员费成为会员,后交排车款与**公司签订《车辆垫资代购及服务协议》,再以三进一或者五进一模式提车,先后发展会员64人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计238071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购车无忧计划《车辆垫资代购及服务协议》、《购车无忧发车协议》等书证;

2.集资参与人胡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唐山**公司经营《购车无忧》业务期间,被告人靳某某以推荐会员购车订车的名义向不特定人员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连军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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