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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皮县院公诉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住成安县******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1日到邯郸市成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成安县公安局羁押于看守所,2019年7月23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被南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7月30日15时许,南皮县公安局接到南皮县看守所移送犯罪线索一条,同案犯陈某某(已判刑)举报,称邯郸市成安县靳某某、田某某(另案处理)、 李某某(已判刑)三人,于2014年2月至2015年间, 设立南皮县**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余万元。经查,2013年年底,靳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高某某,在南皮县注册成立南皮县**专业合作社,以合作社的名义吸收存款,再将资金外借、投资挣取利润。自2013年年底至2015年5月底, 在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靳某某、王某某以该合作社的名义,通过口口相传、招收代办员的方式,并承诺支付村民高息、支付代办员佣金提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通过现有证据查明,南皮县**专业合作社共吸收存款446万元,涉及存款人157人。该合作社停止营业后,尚有2517600元未返还,涉及赵某某、马某某、鄢某某、陈某某、屈某某、贾某某、高某某、郝某某8名代办员自己存款或吸收存款。上述8名代办员已将相关存款全部归还至存款人,**合作社代办员及主要业务员供述,靳某某为该合作社的主要经营者。李某某、田某某为该合作社的业务员,负责为合作社寻找代办员、联系业务,向代办员宣传及从代办员处领取吸收存款资金等业务,并将吸收的存款全部上交该合作社,由靳某某、王某某进行投资、外借以挣取利润,据靳某某、王某某供述称,靳某某使用120万元未返还资金,王某某使用70万元未返还资金(已将未返还资金上交至公安机关),高某某分红19万元,40万元用于该合作社的日常经营、支付员工工资、支付代办员佣金等项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固定股金单;南皮县**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资料;靳某某、田某某、李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行的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南皮新华路支行账户为6227070720447736的交易明细;南皮县**专业合作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公告;南皮县**专业合作社股金凭证留底账目核对统计表;扣押随案移送清单;靳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南皮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7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到案说明;羁押证明;无犯罪前科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2013年底至2015年5月间,被告人靳某某伙同王某某在南皮县成立南皮县**专业合作社,在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招收代办员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46万元,涉及存款人157人,尚有2517600元未归还,其中靳某某使用120万元资金未返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灿峰

(院印)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羁押于南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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