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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靳某某,女,196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单元**室。被告人靳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靳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靳某某与余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谋,以MS福袋理财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被告人靳某某、余某某等人先后在本区、南京市栖霞区等地以播放宣传片、开推介会、口口相传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MS福袋理财,宣称MS福袋理财可智能炒外汇,每月可获得投资额10.5%至22.6%的收益。截止至案发被告人靳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损失500万余元,涉及投资者40余人。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靳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投资人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张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芦某某、苏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与余某某等人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乐

202033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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