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沁阳市**职工,原系中共党员,2017年8月15日被沁阳市直工委除名,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办事处**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20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24日被沁阳市公安局逮捕;因患严重疾病,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31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30日被沁阳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沁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4日、2020年7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8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中旬至9月中旬,被告人靳某某隐瞒自己无力偿还外债准备逃跑的真相,先后骗取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常某某、魏某某、宋某某、任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710000元用于归还他人债务等,随后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崔某某、申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魏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医学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靳某某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玥言
检察官助理:张丹丹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靳某某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5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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