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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2000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藏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乡**村**号。因犯猥亵儿童罪,于2013年7月4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4月4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8月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4日18时许,被告人靳某某在温岭市城东街道后洋吴村到虎头山村的路边,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颜某某停在路边的一辆绿色工立牌普通三轮车窃走。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560元。

2、2020年9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靳某某来到温岭市横峰街道东塘村工业区长兴街**号**鞋厂门口,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卢某某未上锁的一辆红黑色美利达牌勇士300DS山地自行车窃走。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850元。

3、2020年10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靳某某来到温岭市横峰街道东塘村工业区**号**鞋厂旁边的一个楼梯口,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陈某某未上锁的一辆白绿色捷纳特牌山地自行车窃走。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250元。

被告人靳某某于2020年10月26日15时10分许,在温岭市横峰街道东塘工业区**饭店门口被温岭市横峰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本案部分赃物已追回返还被害人并获部分被害人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且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林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被羁押在温岭市看守所。

2. 《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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