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号,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路**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本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靳某某将其王者荣耀游戏账号(QQ号:263356****)在交易猫游戏交易平台以6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牛某某,游戏平台扣除手续费后,靳某某支付宝账号实际到账5980元。牛某某购买此账号后,给此游戏账号充值共计2528.52元。2020年2月份,靳某某为了赚钱,将已出售的王者荣耀游戏账号(QQ号:263356****)通过申诉找回,并将牛某某的联系方式恶意拉黑,于2020年3月21日以6140元的价格将此游戏账号通过支付宝转账再次出售给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交易猫账单截图、微信充值记录、支付宝聊天记录、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信;
2.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武艳明
检察官助理:桂寅川
2020年11月25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