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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7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晋城市城区**区一民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靳某某来到晋城市城区**小区**号楼广场,看见被害人吉某某停放在广场内的黑色**牌汽车(晋E****)后备箱未关严,便用手打开后备箱,将放在车辆后备箱内的一个黑色公文包偷走,包内装有现金4650元,身份证2张、银行卡5张、文件一包,该将后备箱关好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报案材料等;

2. 被害人吉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晋超

检察官助理 焦伟亮

20201223

附件:

  1.被告人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联系电话:1823563****;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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