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2004年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09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靳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靳某某驾驶带有偷油工具的汽车来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大张庄桥头西侧,将被害人吴某某的津A****8货车油箱盖撬开偷走油箱内柴油。
2020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靳某某驾驶带有偷油工具的汽车来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东堤头村青年公寓附近,将被害人窦某某的津R****6、津R****7、樊某某的京A****0、王某甲的京C****6货车油箱盖撬开偷走油箱内柴油。
2020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靳某某驾驶带有偷油工具的汽车来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刘快庄附近,将被害人张某甲的津R****8、津R****6、津R****2货车油箱盖撬开偷走油箱内柴油。
2020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靳某某驾驶带有偷油工具的汽车来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信雅苑附近,将被害人张某乙的津L****1货车油箱盖撬开偷走油箱内柴油。
2020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靳某某驾驶带有偷油工具的汽车来到天津市北辰区高新大道花香漫城小区对面路边,将被害人张某丙的津R****7、津C****9货车油箱盖撬开偷走油箱内柴油。
2020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靳某某驾驶带有偷油工具的汽车来到天津市北辰区王朝南道路边,将被害人董某某的津R****7、杨某某的津A****2、刘某甲的津R****8货车油箱盖撬开偷走油箱内柴油。
2020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靳某某驾驶带有偷油工具的汽车来到天津市北辰区刘安庄村南北兴物流路边,将被害人唐某某的津R****5、穆某某的津R****3、闫某某的津A****0、丁某某的津R****6、刘某乙的津A****8、孙某某的津R****5货车油箱盖撬开偷走油箱内柴油,后又驾车来到刘安庄村北路边将被害人王某乙的津C****9、赵某某的津C****8货车油箱盖撬开偷走油箱内柴油。2020年5月28日靳某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搜查视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晓
助理检察官:张秦晋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被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0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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