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诉刑诉〔2019〕290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72********,初中文化,户籍及现住地: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组。2018年7月5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9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津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份,被告人靳某某购买了孟津县**镇**村许某甲承包的西沟沟壕内的树木(**镇**村的谢某某向许某甲购买,后转让给被告人靳某某)。2016年12月下旬,被告人靳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雇佣陈某某、段某某、雷某某、梁某某擅自将许某甲西沟沟壕内的77棵树采伐(其中桐树1棵、杨树76棵)。期间,靳某某为伐西沟的树车辆运输出入方便,将紧邻的许某乙承包地块的桐树8棵亦予以了采伐。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涉案林木的立木蓄积共计54.5810立方米。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靳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靳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至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松亚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取保于孟津县**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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