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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刑诉[2018]787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92********,农民,住址河南省滑县**乡***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1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于2018年7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带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14年12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靳某某伙同刘某等人以在商丘市梁园区西郊商周高速西站口东约500米310国道南侧开“高速超市”为幌子,在货车司机周某某到超市购买物品时,谎称超市物品被碰倒摔坏,让其赔偿,周某某稍有不从,刘某便朝周某某脸上打一巴掌,尔后又往周某某小肚子处踹一脚,强行劫取人民币1000元。

    二、敲诈勒索罪

    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靳某某伙同刘某等人以在商丘市梁园区西郊商周高速西站口东约500米310国道南侧开“高速超市”为幌子,在货车司机到超市购买物品或者问路时,谎称超市物品被碰倒摔坏,让其赔偿,稍有不从,便以某胁方式强索财物,分别向周某某甲索要人民币1000元、郑某某索要人民币370元、宋某某索要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靳某某供述;2、证人刘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等人陈述;4、辨认笔录;5、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某胁手段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犯罪集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被告人靳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书学

检察员:徐亚萍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37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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