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靳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11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单元**,职业:工人,政治面貌:群众。2019年8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19时许,被告人靳某某与闫某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河北科技大学北校区篮球场打篮球,因计分问题两人发生口角,后靳某某用右拳将闫某某鼻部打伤,经石家庄市物证鉴定所鉴定,闫某某鼻部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浩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