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礼区院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镇**村,住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霸州市公安局南孟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5时左右,在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海森会所旁边的底商内(现中国工商银行),被告人靳某某与王某某两人因施工问题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靳某某用拳头在王某某的右脸处打了一拳,导致王某某面部受伤到医院治疗。2019年10月14日,王某某的伤情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协议书、收条、被告人靳某某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张公物鉴法字[2019]第22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靳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靳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 成
检察官助理:张思雨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靳某某现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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