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大柴某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柴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柴某行委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大柴某行委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大柴某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8月11日取保候审。1995年被告人靳某某因犯强奸罪被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本案由大柴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8日14时许李某某、吉某某、靳某某、茹某某、余某某等人在大柴某行委某某煤矿门口某某饭店内吃饭喝酒时,靳某某与李某某、吉某某双方发生争执,之后双方发生互殴,在双方互殴时靳某某将李某某、吉某某打伤。2020年7月22日我所收到海西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鉴定意见:李某某第5前肋骨皮质骨折,构成轻微伤;吉某某胸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并达成调解协议书,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靳某某正侧面照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查询结果及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茹某某、余某某的证言各一份;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吉某某、李某某的陈述各两份;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三份;5.鉴定意见:《鉴定书》两份份;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大柴某行委公安局勘验笔录一份、6.28殴打他人案现场方位示意图一份、大柴某行委公安局治安案件照片说明书一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吉文强轻伤二级的伤害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201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的,可以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被告人靳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被告人靳某某已积极赔付被害人吉某某、李某某伤害损失共计19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柴某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瑛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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