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靳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镇道**村**号。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3日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4日,被告人靳某某在刘某甲(已判刑)的安排下,以作美容为名将夏某某骗至济南市济阳区禧福凤凰城东区西门附近。刘某甲劫持夏某某的鲁******奥迪轿车并先后将夏某某带至济南市济阳区太平街道邝家村附近的麦田、济南市槐荫区连城广场等地。期间,刘某甲采用绳子捆绑、脐带封嘴、持水果刀威胁等手段向夏某某索要微信、支付宝支付密码,分两次将夏某某手机上的1500元钱转给刘某乙。在连城广场地下停车场,刘某甲向靳某某表达了抢劫夏某某钱财的想法后,靳某某主动出示支付宝收款码,收到夏某某的手机转账500元,并监视夏某某防止其逃跑。后靳某某为刘某甲、夏某某预订济南市天桥区海右宾馆119房间。3月5日5时30分许,夏某某趁刘某甲熟睡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现场勘验笔录。3.证人刘某甲、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与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夺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怀初成
2020年2月21日
附:1.被告人靳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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