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靳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1112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会**村,住巢湖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至8月2日临时羁押于河南省商丘市看守所,于8月3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3月3日将该案退回巢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至3月24日期间,被告人靳某某与苏某某(已判决)租用巢湖市**小区**号楼**室开设赌场,并邀集赌客参赌,从中抽头获利二万余元。苏某某于2019年3月25日到巢湖市公安局投案后,由靳某某与苏某某朋友赵某某继续开设赌场,抽头获利二万余元。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靳某某在河南省商丘高铁站被郑州铁路公安处商丘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昂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且

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君武

检察官助理:王寅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